知識產權基礎篇之專利及實用新型

發布時間:1970-01-01 08:00:00 閱讀:8527 次

與展會組織者進行聯系,了解他們是否對參展商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提供監管服務,以及這一工作機制如何運作。在展會期間,參展商如利用這種協助則會節省寶貴時間。

在參展前,確保在展會舉辦國享有有效的專利和實用新型。值得注意的是,在歐洲,對《歐洲專利公約》簽字國,可以通過歐洲專利局的單一程序而被這些國家授予專利(這樣的專利可被這些國家執行及撤銷)。建議采取此種方法,這樣能用較少的時間和花費而被多個國家授予專利。參展商要確保其專利及實用新型不侵犯他人的權利。建議對專利進行數據庫檢索,如在ESPACENET數據庫檢索,這將有助于參展商掌握其發明是否已被申請專利。

由于專利十分復雜,為避免侵犯專利說明書及權利要求書中的微妙的權利范圍,向相似注冊專利領域的專家進行咨詢不失為明智之舉。

應注意考慮,在大多數國家,根據同等保護原則,專利的保護范圍延伸到同等技術解決方案。意即,即使侵權設備或方法并沒有侵犯專利的權利要求書的保護范圍,但如能在實質上證明種發明的工作方法與種發明相同、種發明與現有技術產生相同的結果,則侵權就能夠成立。(各國法律對此規定不盡相同。)

建議參展商明確指出其參展產品或服務受知識產權法保護。

必須考慮到,尤其對于復雜的高科技產品(比如,移動電話,mp3或個人電腦),產品的任一部分都不能侵犯他人的權利。例如,某個品牌的擁有工業設計及專利技術的移動電話,如果不想侵犯現有的知識產權,則要注意此移動電話不能有與其他電話相似的外形,以保證不侵犯工業設計權,商標也不能與其他商標相沖突,如果不是移動電話生產商自主知識產權的話,還要注意軟件、內部構造、電子設備的使用都已得到合法授權。

參展商應攜帶專利的注冊證書。如果專利已授權他人使用,也要注意到攜帶相關的授權協議。同時建議攜帶保持工業設計的繳費證明及任何與以前侵犯該專利或實用新型的相關文件(如,法院對競爭者作出的判決或發送給競爭者/侵權人的警告信)。參展商證明自己是知識產權所有人,是加快解決與其商標可能產生的爭議的有效途徑。

正如《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11條的規定,歐盟成員國應當用其國內法,對其國境內舉辦的官方或官方承認國際展會上的展品專利及實用新型予以臨時保護。因此,盡管我們力建議參展商們在展會開始前就要進行注冊工業設計,并有可能獲得不超過12個月的臨時保護,但參展商仍要牢記在展會結束后,應盡快提交專利申請。

為應對可能發生的爭議,事先聘請一名可靠的知識產權律師將大有裨益。如果參展商所在國的律師事務所在展會東道國沒有分所,其仍能夠為參展商推薦一名符合要求的有經驗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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